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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科藥業境外上市備案收補充材料要求,需說明無控股股東認定依據並核查產品研發相關監管程序合規

生物制藥企業淩科藥業境外上市備案需補充說明歷史股權轉讓(含0元轉讓)定價公允性、無控股股東認定依據、新增股東定價與納稅合規性、幹細胞等業務外資準入、境外投資程序、發行方案壹致性、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合規性及全流通股份權利狀況等多項復雜事項,律師需就上述事項進行穿透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

新時空訊:近日,生物制藥企業淩科藥業在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過程中,收到監管部門出具的補充材料要求。

根據要求,公司需首先詳細說明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定價依據,特別是對部分股權轉讓對價為0元的情形需論證其公允性,分析價格差異原因,評估是否存在入股對價異常、利益輸送及出資瑕疵,並就公司設立及歷次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公司主體資格和有效存續情況出具結論性意見。

其次,需結合實控人及壹致行動人情況,說明公司無控股股東的具體認定依據;按監管指引對股東進行穿透核查;補充說明存在關聯關系或壹致行動關系的股東的最終控制人及合計持股比例;並說明公司股東人數的計算方式與依據。

第三,需分析提交備案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的定價依據、與同期增資定價的差異原因及合理性,說明相關股權轉讓方的所得稅繳納情況,並就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

第四,需說明公司及下屬公司經營範圍是否涉及人體幹細胞技術開發、醫學研究、藥物臨床試驗等業務,是否實際開展相關業務、取得必要資質,並論證其是否涉及外資準入限制領域及發行上市後的持續合規性。

第五,需說明設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等監管程序的具體履行情況,並就其合規性出具結論意見。

第六,需確保備案報告與招股說明書中關於發行數量上限的內容保持壹致,如不壹致需提供修訂文件,若涉及調增發行規模需同步更新資金使用計劃。

第七,需核查並說明公司產品研發及經營活動是否需要履行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監管程序,並論證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七、二十壹條等相關規定。

第八,需說明本次擬參與“全流通”股東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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