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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物智能境外上市备案收补充材料要求,聚焦特殊股东权利安排与AI大模型业务合规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玖物智能境外上市备案需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股东关联关系与合并计算、新增股东晟天实业定价差异公允性、股权激励合规性、特殊股东权利终止安排与决策程序、业务资质与外资准入合规性、业务模式与AI大模型合规及备案情况、全流通股份权利状况等事项,律师需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近日,玖物智能在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过程中,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要求。

根据要求,公司需首先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相关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合并后超过5%的应按照5%以上股东标准进行穿透核查。其次,需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重点解释晟天实业与其他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并就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三,需说明公司股权激励人员的构成及任职情况,核查参与人员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并就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决策程序及规范运行情况,以及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四,第四,需说明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完整具体内容、终止条款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决策程序,确认是否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有无纠纷,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第五,需说明发行人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业务模式、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发行人业务是否涉及AI大模型,如涉及,需说明具体情况(包括应用场景、具体功能),是否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是否已完成大模型备案等。

第六,需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律师需就上述事项履行核查程序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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