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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公开谴责烨星集团(01941.HK)及两名执行董事,涉多项关连交易违规

新时空讯: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纪律行动声明,公开谴责烨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1941.HK)及其执行董事吴国卿、赵伟豪,指其就多项关连交易违反《上市规则》,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两名董事被指令完成24小时监管及合规培训。

新时空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纪律行动声明,对烨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1941.HK)及两名现任执行董事采取纪律行动。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吴国卿女士、执行董事赵伟豪先生,并指令两人须完成24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内容涵盖董事职责、《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规定。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两家附属公司进行多项交易,违反《上市规则》:

1、独家代理协议及可退还按金:2020年5月及12月,附属公司A与母集团旗下无锡永庆订立协议,支付可退还按金5110万元人民币以获取独家销售代理权。该交易构成关连交易及给予实体贷款,须遵守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公司未能遵守。

2、包销协议及不可退还按金:2021年2月,附属公司B与母集团旗下涿州开发商订立协议,支付不可退还按金1080万元人民币。同样未能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3、收购事项:协议届满后,无锡永庆未能退还剩余按金3850万元人民币。2022年4月,附属公司A以790万元人民币向无锡永庆购置停车位抵销部分欠款,构成须予披露交易,但公司未能按规定刊发公告。

4、减值损失:由于附属公司A未登记抵押协议,无法对抵押物业执行抵押权,公司于2022年全年业绩中录得全额减值亏损30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资产约7%。

在董事责任方面,吴国卿作为执行董事及附属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相关交易,但未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且未跟进抵押协议登记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执行抵押权。

赵伟豪作为执行董事及母集团控股股东,知悉母集团拟出售无锡永庆但未及时知会公司,令公司错失收回按金机会。两人均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3.08及3.09B(2)条下的董事责任。

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均未就各自违规行为抗辩,并同意接受制裁及指令。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不适用于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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