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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組物聯:境外上市備案被要求補充材料,涉特殊股東權利及出口管制合規等七項

2026年9月18日,中國證監會國際司就智組物聯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出具補充材料要求,共涉七項事項,包括最近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合理性、特殊股東權利安排,以及公司及下屬公司經營範圍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等。

新時空訊:2026年9月18日,中國證監會國際司就智組物聯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出具補充材料要求,涉及七項事項。

關於新增股東,證監會要求說明最近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的合理性及不同股東入股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並就入股價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關於股東關聯關系,要求說明持股5%以下的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應當合並計算,超過5%的應當按照5%以上股東穿透核查。關於特殊股東權利,要求說明其安排的完整具體內容、終止條款的具體情況及履行的決策程序,是否所有股東達成一致意見,有無糾紛以及是否構成本次境外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關於業務與經營範圍,證監會要求說明公司及下屬公司業務及經營範圍包含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銷售、增值電信業務、工業互聯網數據服務等的具體情況,是否實際開展相關業務及具體運營情況、是否已取得必要資質許可,並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2號》對下屬公司、分支機構業務及經營範圍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領域逐一核查;同時說明經營範圍包含"技術進出口"的相關業務開展情況、主營業務是否涉及兩用物項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知識產權對外授權轉讓等具體情況、公司內部出口管制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此外,證監會要求說明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監管程序具體履行情況並就合規性出具結論性意見;說明募集資金用於東南亞市場建立本地化服務網絡的具體項目情況、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規定及依據,以及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履行情況,如在履行相關程序過程中請出具募集資金全部調回境內的承諾;並說明本次擬參與"全流通"的股東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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