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股 > 正文

晶通新材料:中國證監會要求說明外資準入、歐洲泰國生產基地募資投向等10項事項

2026年9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司公示境外發行上市備案補充材料要求,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補充說明10項事項,包括持股5%以下股東關聯關系、最近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公允性、股權激勵、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適用情況,以及募集資金用於歐洲、泰國生產基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等。
核心摘要: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2026年9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司公示境外發行上市備案補充材料要求(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補充說明10項事項,並由律師進行核查並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股權結構方面,公司需說明持股5%以下的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應當合並計算,超過5%的應當按照5%以上股東穿透核查;並說明最近12個月內新增股東入股價格的具體定價依據及合理性、不同股東入股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就該等入股價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公司還需說明股權激勵人員構成及任職情況,參與人員與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激勵的人員,以及入股價格公允性、協議約定、決策程序與規範運行情況;同時補充說明特殊股東權利安排的完整具體內容、終止條款、履行決策程序、是否所有股東達成一致、有無糾紛及是否構成本次境外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以及浙江科風投國有股東標識辦理進展與國資管理程序履行情況。

業務與資金方面,公司需結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版)說明其及子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是否涉及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限制或禁止領域,本次發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後是否持續符合外資準入政策要求,並說明經營範圍包含「技術進出口」的業務開展情況及合規性;就經營模式及核心競爭力,需結合主要產品或業務、主要客戶及供應商、行業地位、同行業可比公司等情況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並就公司存在的消防、海關等行政處罰事項說明業務經營合法合規性、內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合規運作情況。此外,公司需說明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監管程序具體履行情況,說明募集資金用於歐洲、泰國生產基地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規定及依據,以及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履行情況,如在履行相關程序過程中,須出具募集資金全部調回境內的承諾,並補充說明本次擬參與「全流通」股東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

查看公告

新時空聲明: 本內容爲新時空原創內容,復制、轉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內容,須注明來源“新時空”或“NewTimeSpace”。新時空及授權的第三方信息提供者竭力確保數據準確可靠,但不保證數據絕對正確。本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交易風險自擔。

×
分享到微信

打開微信,使用 「掃一掃」,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