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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通新材料:中国证监会要求说明外资准入、欧洲泰国生产基地募资投向等10项事项

202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公示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补充说明10项事项,包括持股5%以下股东关联关系、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公允性、股权激励、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用于欧洲、泰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等。
核心摘要:
  • 公司需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不同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结论性意见。
  • 公司需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其及子公司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领域,并说明经营范围包含「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合规性。
  • 募集资金用于欧洲、泰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需说明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依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履行情况,如在程序中须出具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的承诺。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202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公示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补充说明10项事项,并由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股权结构方面,公司需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并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具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不同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就该等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公司还需说明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决策程序与规范运行情况;同时补充说明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完整具体内容、终止条款、履行决策程序、是否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有无纠纷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以及浙江科风投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与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业务与资金方面,公司需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其及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并说明经营范围包含「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合规性;就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需结合主要产品或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并就公司存在的消防、海关等行政处罚事项说明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合规运作情况。此外,公司需说明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说明募集资金用于欧洲、泰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依据,以及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履行情况,如在履行相关程序过程中,须出具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的承诺,并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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