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赴港上市進程迎來新進展。根據最新監管要求,該公司需就四大類事項補充說明,並由律師核查出具法律意見,內容涉及公司環保屬性、內部治理及跨境合規等多個維度。
根據要求,格林美需明確其是否屬於“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並對已建、在建及擬建項目進行同類屬性核查。
公司內部治理與資本運作的合規性亦是重點。格林美需說明875.045萬股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的進展,該部分股份因第三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未達標而被註銷。同時,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的工商登記進展、子公司湖北綠鎢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備案情況,以及印尼青美邦、印尼美明兩家境外子公司的投資變更備案辦理進度,均需同步披露。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2號》,格林美需在法律意見書中補充披露所有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情況。此外,公司需對照《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說明自身及所有境內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發行上市的禁止性情形,例如控制權穩定性、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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