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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通訊頻媒(00309.HK):遭呈請人入稟高等法院提出清盤呈請,涉未償債務約405萬港元

2026年9月11日,新華通訊頻媒(00309.HK)公告,公司獲悉呈請人徐國興已於當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清盤呈請,理由爲公司就董事墊款欠其未償還債務4,050,363.59港元;呈請定於2026年12月2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核心摘要:
  • 清盤開始日期爲2026年9月11日(即提交呈請之日);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若公司最終被清盤,開始日期後公司直接擁有財產的任何處置、股份轉讓或股東身份變更均屬無效,除非獲高等法院頒發確認令。
  • 公司表示將強烈反對呈請,認爲其未能代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且可能損害公司價值,將盡快促使呈請撤回,預期短期內不會對集團整體營運造成實質影響。
  • 於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尚未頒布任何清盤令;提交呈請並不代表呈請人已成功將公司清盤。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2026年9月11日,新華通訊頻媒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309.HK)公告,公司獲悉徐國興先生(「呈請人」)已於2026年9月11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針對公司提出清盤呈請,理由是公司就董事墊款而欠呈請人的未償還債務爲4,050,363.59港元。呈請定於2026年12月2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公告顯示,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規定,倘公司因呈請而最終被清盤,則於清盤開始日期(2026年9月11日,即提交呈請之日)之後,公司直接擁有的財產(不包括公司附屬公司的財產)的任何處置、任何公司股份之轉讓或公司股東身份之變更均屬無效,除非已獲高等法院頒發確認令。倘呈請其後被撤銷、駁回或永久擱置,則於開始日期當日或之後對財產所作的任何處置、轉讓或變更均不受影響。董事會謹此提醒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如未獲高等法院頒發確認令,於開始日期當日或之後進行的公司股份轉讓將屬無效。

公告並顯示,提交呈請並不代表呈請人已成功將公司清盤;於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尚未頒布任何清盤令以將公司清盤。公司表示將強烈反對呈請,並認爲呈請未能代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且可能損害公司的價值;公司將採取行動與呈請人解決爭議,並盡快促使呈請撤回,預期呈請於短期內不會對集團整體營運造成實質影響。倘呈請人與公司無法達成和解,公司將就申請確認令一事徵詢法律意見,並採取一切法律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公司並將視情況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進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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