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盛新能(01108.HK):因訴訟仲裁信息披露不及時收河南證監局警示函,董事長等三人負主要責任
新時空(newtimespace.com)訊:凱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1108)發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6]37號),即警示函。河南監管局發現,公司連續12個月累計訴訟仲裁金額3.33億元人民幣,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絕對值的10.73%,但公司遲至2026年6月29日才進行補充披露,以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公告顯示,河南監管局認爲謝軍作爲公司董事長、陳鵬作爲公司總經理及陳紅照作爲公司董事會祕書未勤勉盡責,對上述相關事項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河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謝軍、陳鵬、陳紅照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河南監管局提醒有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並應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河南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若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董事會認爲,警示函所載的監督管理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及相關人員將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所指出的問題,認真吸取教訓並採用有效措施強化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新時空聲明: 本內容爲新時空原創內容,復制、轉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內容,須注明來源“新時空”或“NewTimeSpace”。新時空及授權的第三方信息提供者竭力確保數據準確可靠,但不保證數據絕對正確。本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交易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