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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米联创境外上市备案收补充材料要求,聚焦特别表决权安排与控制权认定依据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绿米联创境外上市备案需补充说明返程并购全程合规性、特别表决权与控制权认定依据、股东关联关系合并计算与穿透核查、股权激励合规性、新增股东定价公允性与外汇税务程序、特殊股东权利风险与应对措施、境内实体外资准入与AI业务合规及个人信息收集情况等事项,律师需就上述事项进行全面穿透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近日,绿米联创在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过程中,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要求。根据要求,公司需首先说明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股东是否履行37号文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红筹架构搭建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需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就整个架构搭建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税务等监管规定出具结论性意见;同时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其次,需说明公司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具体情况,上市完成后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第三,需说明股东穿透后的中国境内主体股东是否已履行外汇登记、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如存在关联关系,需说明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按照5%以上股东标准穿透核查。

第四,需说明股权激励人员的构成及任职情况,核查参与人员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并就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决策程序及规范运行情况,以及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五,需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每股入股价格及合理性,履行外汇管理程序及税务申报缴纳情况,分析价格差异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六,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存在以公司是否公开发行上市为条件的回购权协议安排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需结合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说明可能导致的股权纠纷、控制权稳定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七,需列表说明各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营业务、在整体业务布局中的具体分工、获得的相关业务资质,并核查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说明公司业务是否涉及AI大模型等人工智能领域,如涉及需说明是否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线上销售是否存在开发APP、小程序等情况,如存在需说明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律师需就上述事项履行核查程序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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