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眸生物境外上市备案收补充材料要求,聚焦无实控人认定与人类遗传资源合规等问题
根据要求,公司需首先详细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评估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或利益输送情形,核实实缴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并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其次,需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分析提交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方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同时需说明股东ITVFC的穿透情况,其股东股份代持行为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
第三,需补充说明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就股份“全流通”所履行的审批或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第四,需说明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签署了顾问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了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入股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接近需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同时说明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情况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五,需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等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监管程序,并论证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第六,需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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