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芯宇电子境外上市备案获反馈,涉及新增股东定价、外资准入、国资程序等五方面问题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就宏芯宇电子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事宜发出补充材料要求,涉及提交备案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定价公允性、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国有股东标识管理进展、超额配售权募集资金量、“全流通”股东股份权利状态及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等事项。
新时空(newtimespace.com)讯: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于近日就宏芯宇电子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事宜发出补充材料要求。
根据反馈意见,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历次股权变动,需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关于外资准入,需补充说明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关于国资管理,需补充说明公司全部国有股东是否需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等国资管理程序及进展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需说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以及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关于股权激励,需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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