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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nglamp Technology
2718
關連交易
有關收購武漢夜鶯11.33%股權
股權回購
董事會宣佈,於2026年8月31日,武漢夜鶯、騰訊產業創投及北京明略軟件訂立股權
回購協議,據此,北京明略軟件有條件同意收購,而騰訊產業創投有條件同意出售回
購股權(即騰訊產業創投持有的武漢夜鶯全部11.33%股權,對應註冊資本人民幣
156,862元),回購對價為人民幣28,182,863元。
回購對價將分兩期支付,其中人民幣14,091,431.5元須於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餘下
人民幣14,091,431.5元須於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明略軟件支付第一期回購對價
後,騰訊產業創投須於十個工作日內配合武漢夜鶯及北京明略軟件完成首期回購股權
的工商變更登記;北京明略軟件支付第二期回購對價後,騰訊產業創投須於十個工作
日內配合完成二期回購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並辦理其委派董事的卸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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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騰訊產業創投持有武漢夜鶯11.33%股權。騰訊產業創投為騰訊的聯繫
人,而騰訊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騰訊產業創投亦為
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股權回購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由於股權回購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
外)均低於5%,股權回購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
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如本公司於2025年10月23日刊發的招股章程中「未來可能的關連交易」一節所披露,武漢
夜鶯、騰訊產業創投、北京明略軟件及其他有關方此前訂立有關武漢夜鶯的股東協議(其
後經不時修訂)。該股東協議向騰訊產業創投授予若干回購權,據此,騰訊產業創投可在
約定期間或發生若干指定事件時,要求武漢夜鶯或北京明略軟件以現金收購其持有的武
漢夜鶯全部或部分股權。招股章程亦披露,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如適用),並
於上市後視乎有關潛在交易的任何進一步發展刊發進一步公告。
於2026年8月31日,武漢夜鶯、騰訊產業創投及北京明略軟件訂立股權回購協議,擬以其
項下經各方議定的安排取代股東協議項下原有的回購及強制售股安排,並由北京明略軟
件收購騰訊產業創投持有的全部回購股權。
股權回購協議
股權回購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年8月31日
訂約方 (1) 武漢夜鶯;
(2) 騰訊產業創投(作為轉讓方);及
- 2 -
(3) 北京明略軟件(作為回購方)。
標的事項 北京明略軟件有條件同意收購,而騰訊產業創投有條件同
意出售回購股權,即騰訊產業創投持有的武漢夜鶯全部
11.33%股權,對應註冊資本人民幣156,862元。
回購對價 人民幣28,182,863元。根據股權回購協議,以騰訊產業創投
於2021年10月12日對武漢夜鶯的投資本金人民幣21,000,000
元為基數,並參考按年利率7%以單利方式自2021年10月12
日起計至2026年8月31日計算(即利息人民幣7,182,863元)。
支付安排 第一期人民幣14,091,431.5元須於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
第二期人民幣14,091,431.5元須於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
完成安排 北京明略軟件支付第一期回購對價後,首期回購股權(即回
購股權的50%,相當於武漢夜鶯5.665%股權)即完成交割;
騰訊產業創投須於其後十個工作日內配合武漢夜鶯及北京
明略軟件辦理首期回購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將首期回購
股權登記至北京明略軟件或其指定主體名下。
在首期交割發生的前提下,北京明略軟件支付第二期回購
對價後,二期回購股權(即回購股權的其餘50%,相當於武
漢夜鶯5.665%股權)即完成交割;騰訊產業創投須於其後十
個工作日內配合辦理二期回購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將二
期回購股權登記至北京明略軟件或其指定主體名下,並辦
理其委派董事的卸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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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倘北京明略軟件未能按期支付任何一期回購對價,北京明
略軟件須就應付未付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任
何一方違反其於股權回購協議項下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
務,須賠償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有關回購方之資料
北京明略軟件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
公司。北京明略軟件的主營業務為軟件開發。本公司是中國領先的數據智能應用軟件公
司。依托核心技術和行業洞察力,本公司致力於利用大模型、行業特定知識及多模態數
據,涵蓋營銷智能和營運智能,涉及線上及線下場景,轉變企業的營銷及營運戰略設計
和決策程序。
有關轉讓方之資料
騰訊產業創投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於本公告
日期,騰訊產業創投由馬化騰先生最終實益擁有。騰訊產業創投為騰訊的聯繫人,並因
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武漢夜鶯
武漢夜鶯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營銷智能服務(特別是基於
騰訊生態系統的私域工具)。於本公告日期,武漢夜鶯由北京明略軟件及騰訊產業創投分
別持有88.67%及11.33%股權,因此武漢夜鶯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股權回購完成
後,武漢夜鶯將由北京明略軟件全資擁有,並繼續作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入賬。
武漢夜鶯的財務資料
根據武漢夜鶯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其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
31日止年度的財務資料載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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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民幣千元
項目
截至2024年
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除稅前溢利 343 2,990
除稅後溢利 343 2,990
於2025年12月31日,武漢夜鶯的經審核負債淨值約為人民幣40,445,542元。
回購對價的釐定基準
回購對價乃由股權回購協議各方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參考:(i)騰訊產業創投於2021年
10月12日對武漢夜鶯的投資本金人民幣21,000,000元;及(ii)按年利率7%以單利方式自
2021年10月12日起計至股權回購協議日期的金額(即利息人民幣7,182,863元)。根據股權
回購協議,回購對價已包括原投資安排項下本金、利息、違約金、補償金等所有應付金
額,訂約方之間並無其他未結款項。
北京明略軟件擬以本集團內部資源支付回購對價。
進行股權回購的理由及裨益
根據股東協議,武漢夜鶯需完成在不同規模企業中的用戶拓展及拉新報備等系列業績考
核指標。由於上述業績指標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構成股東協議項下的觸發事件,北
京明略軟件需按騰訊原始出資額2,100萬元加計12%年化利息承擔回購義務。股權回購將
取代股東協議項下原有的回購及強制售股安排,完成後,北京明略軟件將持有武漢夜鶯
全部股權。股權回購將簡化武漢夜鶯的股權及公司治理安排,使本集團能夠統一協調武
漢夜鶯的業務及資源配置,並消除股東協議項下回購、強制售股安排帶來的不確定性。
年利率7%乃經訂約方公平磋商後釐定,低於股東協議項下強制售股及發生觸發事件時回
購所分別適用的10%及12%年利率。另外,儘管回購對價將於股權回購協議日期後分期支
付,利息僅計算至2026年8月31日,而非持續計算至各期對價的實際支付日期。因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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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股權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條款(包括計算回購
對價所依據的有關利率及計息期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除非執行董事姚磊文先生於股權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並已就批
准股權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外,概無其他董事須
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騰訊產業創投持有武漢夜鶯11.33%股權。騰訊產業創投為騰訊的聯繫
人,而騰訊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騰訊產業創投亦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股權回購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由於股權回購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均低於5%,股權回購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
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詞彙 涵義
「北京明略軟件」或
「回購方」
指 北京明略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
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本公司」 指 明略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2718)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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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股權回購」 指 北京明略軟件根據股權回購協議收購回購股權
「股權回購協議」 指 武漢夜鶯、騰訊產業創投及北京明略軟件於2026年8月
31日訂立的股權回購協議
「回購對價」 指 北京明略軟件就收購回購股權應向騰訊產業創投支付
的總對價人民幣28,182,863元
「回購股權」 指 騰訊產業創投持有的武漢夜鶯全部11.33%股權,對應
註冊資本人民幣156,862元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騰訊產業創投」或
「轉讓方」
指 深圳市騰訊產業創投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騰訊」 指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號:700)
「武漢夜鶯」 指 武漢夜鶯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
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
司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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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會命
明略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吳明輝先生
香港,2026年8月31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i)執行董事吳明輝先生、姜平先生、徐浩先生及於琦女
士;(ii)非執行董事姚磊文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任煜男先生、何慶源先生及曾慶飛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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