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
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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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
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7)
提名委員會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採納
及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經修訂之職權範圍
A. 組成
A.1 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成立。
A.2 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由董事會採納,並其後經不
時修訂。
B. 成員
B.1 委員會應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大多數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成員屬不同性別。
B.2 董事會須委任一名成員為委員會主席,其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C. 任期
C.1 各成員之任期須由董事會釐定。倘成員不再為董事,則彼作為成員之職務將因
此而終止。
D. 會議
D.1 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須為兩名成員。
D.2 成員可親身或以電子通訊方式參與,並應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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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委員會須定期舉行會議及至少每個財政年度須舉行一次會議。
D.4 須向全體成員發出至少七日通知,而議程及隨附文件須於委員會會議擬定日期
至少三日前(或委員會可同意在一般或按個別情況預先或追溯的其他期間)發
出。
D.5 委員會有權邀請其有意邀請之任何人士出席會議以協助各成員。
D.6 本公司之公司秘書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D.7 所有成員均有權接受秘書服務。
D.8 由委員會主席簽署之會議記錄,對議事程序及相關委員會會議上所議決之事項
具決定性憑證。
D.9 在委員會將予考慮之事項上存在利益衝突之成員須申報其利益及委員會主席須
釐定其是否重大性。所有涉及重大利益衝突之事項須以會議方式處理而不是書
面決議案。
D.10 成員(由多數決定)有權力規定及決定委員會會議之議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接受縮短會議通知或豁免通知及縮短任何時間期限之權力。在不違背第D.9條
之情況下,倘委員會決定,由當時之全體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於各方面與正
式召開、舉行及構成之會議上所通過之決議案具同等効力。
E. 授權
E.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進行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其獲授權向任何董事或
僱員索取其所需之任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
E.2 就履行其職責時,委員會獲授權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項,可於其認為需要
時取得外界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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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職責
F.1 委員會之職責有以下各項: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之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
面),協助董事會編制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以配合本公司之企業策略;
b. 物色具合資格成為董事會成員之人選以及就甄選出任董事職務的人士向
董事會作出推薦意見;
c. 於委任前及其後每年及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存疑時以不時生效的
聯交所上市規則內相關指引及要求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
事會作出建議;
e. 審閱並評估每名董事對董事會投入的時間和貢獻,以及其能否有效履行
職責,並考慮《上市規則》或其他相關要求所規定的因素;
f. 支援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及
g. 每年檢討提名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實施及有效性,以確保其符合有關
本公司的需要,並反映現有的監管規定和良好的企業管治。
F.2 委員會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另一名成員或該成員未能出席時,其正式委任代表
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回答提問。
G. 匯報程序
G.1 受G2條所規限,秘書須送交委員會會議記錄、委員會報告及相關資料予全體
董事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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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條例所限(例如因監
管規定而限制披露)而不可作出此匯報。
H. 其他事項
H.1 本職權範圍須刊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網站以供查閱。
釋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委員會」
指
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
「本公司」
指
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成員」
指
委員會成員
「獨立非執行董事」
指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定義見上市規則)
「提名及董事會多元
化政策」
指
本公司之董事提名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經不時修
訂)
「秘書」
指
委員會秘書